姚怀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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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姚怀智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2日 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A,男,汉族,住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金凤区。

原告:姚A,男,汉族,住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怀智,北京大成(银川)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A,男,回族,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周A,女,汉族,住 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李A1,男,汉族,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李A2,男,汉族,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王A(被告李A1、李A2母亲), 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刘A、姚A与被告马A、周A、李A1、李A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 日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A申请追加姚A为本案共同原告,申请追加周A、李A1、李A2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A、姚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怀智,被告李A1、 李A2的法定代理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A经本院 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A向二原告返还经营款10万元、并支付起诉日至清偿日的利息, 要求被告周A、李A1、李A2在李A遗产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 年 9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马A、李A签订《合作协议书》, 双方就宁夏军区保障局建设项目进行投标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约定为使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各出资10万元, 3共计20万元作为投标经营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即2022 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马A指定收款人魏A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2022年10月28日投标项目开标公布结果未能中标,依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如未中标,乙方应在中标结果公布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返还经营费10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果。综上所述,被告未履行协议中约定返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经营费10万元。被告李A已经去世,故继承人周A、李A1、李A2应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愿法院依法判决,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马A辩称,其也是本案受害者,其与刘A、姚A三人就本案一起报过案但公安机关并未受理。我们三人的钱都交给了李A,自己也没有拿到钱。

被告周A未作答辩。

被告李A1、李A2法定代理人王A辩称,我本人与李A离婚已经三年多,李A死亡以后仅留下一辆车和几十万的债务,该车辆涉及其他案件被兴庆法院保全,被告李A1、李A2也没有做过任何继承遗产的手续,现代表被告李A1、李A2放弃继承李A的遗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 年 9 月 29 日,原告刘A、姚A作为甲方,与李A、马A作为乙方,签订《合 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甲方所指定4的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为实现合作目的中标,甲乙双方共同出资 20 万元,双方各出资10万元,作为本项目投标商务经营费用,该费用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转款 10万元;由乙方负责该项目中标前商务经营活动达到中标的结果,如未中标,已产生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退还甲方出资的10万元经营费用,退款时间为中标结果公告的3日内一次性退清;合同上书写甲方指定账户:户名:魏A,开户行:中国银行银川市金凤区民生支行,账号:621785860000XXXXXX。原告刘A、姚A签字并捺印,被告马A、李A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2022年9月29日,原告刘A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转入 被告指定的魏A名下的银行账户。2022年10月29日发布 中标结果显示,案涉项目并未中标,中标公示期至2022 年11月1日。

另查明,李A已经去世,周A与李A系母子关系,李A1、李A2均系李A之子。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马A、李A签订的《合作协 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原告已经依约提供款项至指定账户,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确定未中标,被告应于2022年11月4日前将案涉款项退还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马A退还款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四倍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以未付款项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李A去世,作为李A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周A在继承A的遗产范围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A1、李A2,书面放弃继承李A的遗产,故不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被告周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 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刘A、姚A10万元,并以未付款项10万元为基数,自2022 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周A在其继承刘A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A、姚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A、周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姚怀智律师,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债权清收、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0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